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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民事诉讼:千万赔偿已罕见
日期:2014/9/30 10:12:29 人气:4557

  环境损害的民事赔偿案件并不少见。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案件库中,搜索“民事案件”,共有2370条记录。

  早在1990年12月14日,武汉市中院便审理了一宗水污染民事诉讼,武汉两家水厂将大量不达标污水直接排入当地一湖泊,危害原告正常渔业生产,被索赔135万元。

  官司打了一年多之后,湖北省高院二审判决其中一个水厂偿付渔场经济损失17万多元,而另一个水厂负责承担其他如渔场打井、水污染监测等费用。

  在这个案件库所列的审理时间中,这应该是最早的一宗环境民事诉讼。而在1991年5月31日,另一起有关大气污染的案件在辽宁省富顺县法院一审判决。当地一个碳黑车间排放废气,导致附近的一名农民的西瓜秧苗出现异常,后产量减少一半,经济损失达11360元。

  这个案件持续了4年,直到1995年底,抚顺市中院终审判决,判决赔偿原告7571元。

  而最近大热的土壤污染,在1997年的河北省保定市出现了一宗诉讼。当地一家染化厂排放污水,污染了一个生产队的耕土、机井,后调解无效,诉至法庭。保定市中院一审判决两个被告单位赔偿原告打四眼机井费用18万元。

  其他环境领域亦有涉及。诸如跨界倾毒问题,沈阳冶炼厂与鸡西市化工局驻绥芬河办事处,以协议方式将前者有毒工业固体废渣非法转移至鸡西市,严重污染环境。1995年,鸡西市中院一审判决沈阳冶炼厂赔偿经济损失25079元余,并有其他赔款。而2000年广西贵港市中院一审判决了一宗生态资源破坏案件。四个被告企业因抽水采矿,损害原告房屋,共同赔偿26万多元。一年后广西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以上这些是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案件库中,各个环境领域出现得最早的判赔案例。

  2002年,环境诉讼领域出现了一起赔偿额上千万的案件。天津市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判处9家造纸及化工企业赔偿渔民养殖经济损失1365万多元。2013年终审时,天津高院将赔款金额改为669万多元。这是我国第一例海水污染导致渔民蒙受严重损失的案件。

  此后数年,各地多有出现“首例”环境民事诉讼。如2005年7月29日,包头市中院一审判处一家内蒙古的造纸企业向原告包头市供水总公司赔偿污染损失288万多元。该案件为我国黄河流域首起水污染赔偿案。

  赔偿额比较罕见的是,2009年9月1日,山东省临沂市一家化工企业排放大量含砷有毒废水,致河流严重污染。后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3714万元的经济损失。

  而最近的一宗民事赔偿案件是在2014年8月12日,福州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被告福建省固体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烟气排放不达标,赔偿村民各类农作物损失、人身伤害等共计近6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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