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日期:2013/1/28 19:17:27 人气: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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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 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 年1 月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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