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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装置列为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要点来了
日期:2024/8/13 17:15:14 人气: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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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效失效VOCs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技术要点

(一)相关技术规范

GB 37822-2019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1093-2020 蓄热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00-201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2013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二)排查重点范围

1.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

2.一次性吸附(定期集中脱附的除外)工艺或采用吸附(脱附)+催化燃烧(CO)组合工艺的VOCs治理设施;无控制系统的吸附-脱附类治理设施;

3.无控制系统或控制系统未对温度、辅助燃料流量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控制的燃烧装置;燃烧温度、有机废气停留时间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燃烧装置;

4.冷凝和吸收工艺。

(三)治理要点

更新升级低效VOCs治理工艺。依法依规淘汰不达标设备,推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水喷淋吸收及上述技术的组合工艺(除异味治理外)加快淘汰更新。

提升含VOCs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企业应考虑废气性质、适宜的处理工艺和排放标准要求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管道应合理布局,减少软管和法兰连接;软管连接长度不宜过长,不应缠绕、弯折;废气收集管道无破损,不应存在感官可察觉泄漏,正压管道应加强法兰、软管连接处的泄漏检测。采用车间整体换风收集的,车间厂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保持封闭状态,除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随时保持关闭,鼓励使用双层门、自动门;涉VOCs环节的生产车间应保持微负压,鼓励安装负压计;采用集气罩、侧吸风等方式收集无组织废气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或按相关行业要求规定执行。

规范建设VOCs治理设施。采用燃烧工艺的,有机废气在燃烧装置的停留时间不少于0.75s;采用催化燃烧的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量添加,催化剂床层设计空速宜低于40000h-1。采用吸附工艺的,应对有机废气进行必要的降温、除湿和除尘等预处理;根据废气处理量、污染物浓度以及吸附剂更换周期、动态吸附容量确定装填量。采用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宜选择低挥发性或者不挥发、对废气中有机组分具有高吸收能力的介质。治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应根据满负荷运行、检维修、设备启停等多种情况下的最大废气产生量确定。鼓励采取减风增浓等措施,减少废气产生量,提高废气污染物浓度。

提高VOCs治理设施自动控制水平。推进燃烧、冷凝、吸附-脱附、吸收类VOCs治理设施安装控制系统。对燃烧工艺的辅助燃料用量、燃烧温度,吸附-脱附工艺的吸附床层吸附、脱附时间和温度,冷凝工艺的冷凝温度,吸收工艺的吸收剂循环量 等关键参数进行自动调节与控制。

加强VOCs治理设施运行维护。除安全考虑和特殊工艺要求外,禁止开启稀释口、稀释风机。采用燃烧工艺的,有机废气浓度低或浓度波动大时需补充助燃燃料,保证燃烧设施的运行温度在设计值范围内,RTO燃烧温度不低于760摄氏度,催化燃烧装置燃烧温度不低于300摄氏度;对于采用将有机废气引入高温炉、窑进行焚烧的,有机废气应引入火焰区,并且同步运行。VOCs燃烧(焚烧、氧化)设备的废气排放浓度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进行氧含量折算。

对于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定期更换活性炭,颗粒状、柱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800毫克/克,蜂窝状活性炭碘值不应低于650毫克/克;采用非连续吸附-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现场检查时应监测脱附期间VOCs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达标情况。采用冷凝工艺的,不凝尾气的温度应低于尾气中污染物的液化温度,对于油气回收,采用单一冷凝回收工艺的,冷凝温度一般应控制在-75℃以下。对于VOCs治理产生的废吸附剂、废催化剂、废吸收剂等耗材,以及含VOCs废料、渣、液等,应密闭储存,并及时清运处置;鼓励储存库设置VOCs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


(内容摘自《河南省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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