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7年1月1日起,《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在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钢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制造等8个行业正式落地。与2018年环境保护税开征时仅对苯、甲苯等18种单项物质征税不同,新政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作为一类污染物整体进行计税。从“单项征收”到“整体计税”,这一跨越背后的政策逻辑是什么?对相关行业和减排大局将带来哪些深远影响?围绕这些核心问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总工程师雷宇接受了中国环境报专访。
VOCs征税的战略转向:服务于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控制
中国环境报:2018年环境保护费改税时,为什么对18种挥发性有机物单项物质征税?其征收情况如何?
雷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
环境保护税征收过程的技术框架传承了排污收费制度,纳税人范围、应税污染物种类范围、污染当量值、计税依据等核心税制要素基本沿用了排污收费的体系设计。其中,大气污染物税目包含的44种污染物均由排污收费制度平移而来。这里面包括了18种VOCs单项物质,包括苯、甲苯、二甲苯、甲醛、乙醛、丙烯醛、甲醇、酚类、苯胺类、氯苯类、硝基苯、丙烯腈、氯乙烯、三甲胺、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这个应税物种范围的确定主要是从降低排放毒性及控制恶臭物质排放的角度出发,而不是服务于控制PM2.5和臭氧污染影响的目的。
由于VOCs包含了多达数百种化学物质,上述18种VOCs单项物质的排放总量相对有限,且对单项物质的计量难度相对较大。因此,环境保护税征收以来,这18种VOCs单项物质的年税额合计仅占大气污染物总税额的1%左右,仅涉及纳税人6万余户,在控制VOCs总排放量,降低PM2.5和臭氧污染方面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目前可监测的VOCs多达数百种,在国内外大气环境管理实践中,通常将VOCs作为整体进行排放的监测、核算和管控。《办法》沿用这一常用做法,不区分VOCs单项物质,而将其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进行征税。
中国环境报:《办法》扩大挥发性有机物征税范围有何重大意义?
雷宇:环境保护税是典型的行为调节税,其征收目的是通过经济杠杆引导排污单位减少排放。自2018年以来,全国应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下降约3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实施在美丽蓝天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助推作用。
VOCs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我国目前VOCs排放量仍然在千万吨量级。除已应税的18种单项物质以外,VOCs还包括大量光化学反应活性强、对空气质量影响显著的烯烃类、炔烃类、含氧有机化合物等物质,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影响突出。自“十二五”以来,VOCs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并列为主要大气污染物;“十四五”期间,VOCs首次被纳入生态环境领域大气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
《办法》的出台实施将有效发挥税收杠杆的绿色调节作用,引导排污单位开展VOCs全流程、全环节深度治理,加快转型升级,减少VOCs排放,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也标志着我国以绿色税制推动VOCs治污减排进入实质性阶段。
8元起征、绩效优惠:税负设计的“成本账”与“激励牌”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办法》将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税额标准的低限设置为每污染当量8元?
雷宇: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大气污染物实行每污染当量1.2元—12元的幅度税额,额度主要反映了污染物的治理成本。
目前,北京、天津、河北等空气质量改善压力大的省份为了进一步推进减排,已采用中高税额。如北京的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达到12元/污染当量;天津的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达到10元/污染当量;河北按城市实施分档税额标准,大气污染物税额介于4.8元—9.6元/污染当量。
和颗粒物(一般性粉尘、烟尘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烟囱排放等有组织排放方式为主不同,VOCs除了有组织排放,还有大量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方式排放,涉及的产排污环节多,需要实施“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流程、全环节、全链条综合管理,收集和治理难度更大、成本更高。据研究测算,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的VOCs平均治理成本均超过8元/千克。
为形成“主动治污更划算”的正向引导,避免劣币驱逐良币,《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在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税额幅度内,将VOCs的税额幅度确定为每污染当量8元—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大气环境承载能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
中国环境报:《办法》按照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给予税收优惠是出于什么考虑?会起到什么激励作用?
雷宇:为了激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加大投入,进一步深度减排,环境保护税在征收过程中,对减排效果领先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办法》结合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工作制定了税收优惠的确定方法,即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和B级的纳税人,分别减按应纳税额的50%和75%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
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是在对企业整体生产、治理和管理评估的基础上开展的分级工作。对于排放VOCs的企业而言,绩效分级结果能够反映其全生产流程VOCs排放控制的整体水平,包括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选择、治理技术先进性、无组织排放管理水平、监测监控和环境管理能力、运输方式绿色低碳程度等。
A级指所有指标均达到行业先进水平,B级指相关指标达到行业良好水平。因此,VOCs税收优惠政策的设计,将税收优惠与纳税人的系统治理能力和整体环境绩效挂钩,更能引导纳税人从原辅材料替代、生产工艺升级、无组织收集到末端高效治理进行系统性投入,从“末端治理”转向“全过程绿色转型”。
以税促减、以减促转:绿色税制撬动产业升级
中国环境报:《办法》的实施对推动经济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有什么积极意义?
雷宇:深入推进VOCs治污减排是支撑“十五五”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针对VOCs的治理主要依靠行政命令。通过接续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我国不断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排放标准、监测标准体系日益健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减排等环境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开展VOCs减排,但经济政策对VOCs排放行为的调控作用非常有限。
《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以绿色税制推动VOCs治污减排进入实质性阶段。遵循“多排多缴、少排少缴、不排不缴”原则,在税收杠杆与生态环境法规标准、监督执法及多种环境政策工具协同作用下,将有力推动排污单位主动调整自身的生产和治污行为,并通过产业链传导提升原辅材料生产的绿色低碳水平,带动VOCs全流程、全环节精细化管控和产业链整体升级,从而在削减VOCs排放量的同时,助推经济绿色高质量转型发展。
中国环境报:环保企业可以从哪些方向发力,助力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企业高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
雷宇:环保企业可以为纳税人提供VOCs排放量计算智慧化管理服务,保障其纳税工作平稳开展。
一是系统梳理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排放源项、生产工艺过程排放源项、废水集处逸散排放源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排放源项、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排放源项、设备动静密封点排放源项、敞开式循环水排放源项、火炬排放源项,建立排放源项清单。
二是根据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的文件要求,匹配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复核工作,建立相关参数佐证材料台账。
三是提供原辅材料VOCs含量检测、治理设施进口VOCs排放速率监测、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等服务。
此外,环保企业还可以结合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要求,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指导纳税人提升环境绩效等级,把治理成效转化为税收优惠红利。包括为纳税人编制切实可行的VOCs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生产工艺、治理技术、无组织排放管控、监测监控、环境管理、运输方式等全方位优化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等工作内容。(中环报记者乔建华)